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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北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把残疾儿童、孤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因病致贫家庭子女等需要帮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优先纳入资助范围,该《细则》明确了各项补助政策的具体情况,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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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对象 学前教育资助对象是指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基本条件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 2.达到河北省三类幼儿园及以上办园标准; 3.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与本县(市、区)区域内同类型、同等级的教育部门所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大体相当,具体上限由市、县(市、区)合理确定,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普通大众能够接受。 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这些情况优先资助 具备以下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应优先纳入资助范围: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子女; 2.孤儿、烈士子女、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家庭子女; 3.符合入园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 4.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5.因受灾、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 各县(市、区)有关幼儿园要根据上述情况科学、合理界定资助对象,切实发挥资助资金效益。
每年最高1000元 学前教育资助标准原则上为每生每年500-1000元,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资助比例一般为10%左右。具体资助标准和资助比例,由各设区市及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根据物价水平、保教费收费标准、家庭合理分担成本等情况在省定标准内合理确定。各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比例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确保困难儿童得到资助。
申请方式 每年9月开园时,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家长(监护人)向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河北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申请表》,提交建档立卡、低保证、残疾证、孤儿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也可由家庭所在村(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出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或能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有关材料等。 各幼儿园要成立学前教育资助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标准,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的界定政策以及享受资助的儿童基本情况和资助标准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 您可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阅《河北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实施细则》文件页面自行下载申请表格等附件! 专人负责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足额落实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资助资金,确保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各幼儿园要把学前教育资助作为重要工作,实行园长负责制,明确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该办法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县(市、区)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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